“早教班、兴趣班、名师班...”,家里有孩子或曾是孩子的你们对此一定不陌生。培训班收费少则几千、大则几万,机构关门跑路、虚假宣传也是常有的事。
据统计,年全省消委会处理教育培训服务投诉件,年直达件。今年上半年已破万!我们以十个典型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校外培训十大潜规则。
师资宣传套路深
“货不对板”差太远
案例张女士将孩子送进某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时,机构负责人承诺邀请著名教师讲课,并对学生一对一辅导。但家长却发现并没有名师上课,部分老师甚至是没有教师资格证的应届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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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名校名师是校外培训机构常见的宣传卖点。但到了实际课堂上,广告中所称的“名师”“专家”其实不存在。部分培训机构为降低成本,找一些有教师资格证的年轻人,甚至是在校大学生,通过包装化身“特级教师”“名师”,以虚假宣传误导或者诱导消费者。
点评及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因此,对于“名师辅导”等关于培训服务质量的承诺或者宣传,消费者应要求培训机构将所有相关内容写入书面合同,以对经营者进行约束。同时,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主张损失和赔偿。
课程安排被隐瞒
报名容易约课难
案例曾女士在某线上校外培训机构为小孩报读课程时,销售人员在介绍时并未清楚告知该课程需要约课。缴费报名后,曾女士才发现需要约课,且约课难度非常大,经常约不上合适的课程。她向售后服务人员反映情况,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还被推销所谓容易约课、价格更高的一对一VIP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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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一些线上培训机构在向消费者介绍课程时避重就轻,只提课程数量,过多渲染培训效果,淡化上课时间安排。而消费者在实际选课时,往往因为学员人数过多或机构师资力量不足,导致无法预约到适合课程。
点评及提醒消费者一般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需要给予特别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例中,培训机构销售人员未清楚告知曾女士课程约课安排,导致曾女士在缴费报名后无法约上合适课程,存在一定过错。培训机构有义务根据合约提供消费者正常条件能够实施的课程培训服务,如果不能提供,消费者可以视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来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培训机构的另外推销,消费者有权拒绝。
储值优惠很吸引
预付学费难退还
案例胡女士在某早教机构为孩子报读课程,销售人员向胡女士表示一次性购买的课时数越多,平均每节课的费用越低,最终胡女士为孩子购买了98节课共计一万余元。但是胡女士因搬家离培训机构较远,加上课程经常安排不上,于是向早教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却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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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档位储值,即一次性购买课时数越多,每节课的收费就越便宜,是一些机构诱导家长预缴、多缴学费的惯用手法。一旦消费者因课程或培训机构经营出现问题而提出退费要求时,往往遇到拒绝或被拖延退费。
点评及提醒为服务提前付费属于预付式消费,而这向来是消费纠纷和投诉的重灾区。很多消费者容易受优惠吸引,产生冲动消费,一次性缴费数千甚至数万,而当不适应授课方式或培训效果不达预期提出终止合同时,往往遭遇困境。为此,建议消费者对优惠促销要保持理性,尽量避免大数额预付式消费,不要一次性预订太多课程,缴纳过多学费,以减少消费风险。
格式合同藏陷阱
霸王条款侵权益
案例陈女士在某机构购买了节课的早教课程,共元,在学习4节课后觉得不合适自家孩子,于是申请退费。早教机构同意按销售协议约定的“已上三分之一以内购买课程节数者,扣除乙方实际发生费用后,可退还已付费用的一半”退款,只退还了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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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培训机构经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与消费者达成协议。但这种格式合同却可能暗藏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如“协议一经签订,概不退款”“课程将在有效期满后自动截止,未结束的课程将自动作废”“培训期间,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概不负责”等,均涉嫌“霸王条款”。
点评及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陈女士购买的课程价值3万多,申请退费时仅上了4节课,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只能获得多元退款,该条款明显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情形,属“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消协、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者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约定内容随意改
服务下降难维权
案例廖先生称,基于对某校外培训机构老师的认可,于年1月15日为孩子报了一年4期的语文线下培训课,费用共元。后由于疫情影响,转为线上上课,但线上老师与线下老师不是同一人,水平相差太远。廖先生认为更换了任课老师已无法实现报读目的,于是向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机构以疫情为借口和其他理由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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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出于经营原因或受疫情影响,一些机构未事先知会消费者就将教育培训课程和学员转包给其他机构,或随意变更协议上约定的上课形式、时间、老师等内容,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点评及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相关规定,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通过线上培训方式或者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廖先生基于对该培训机构线下老师的认可而选择了线下培训课程,现培训机构受疫情影响,变更了合同内容,若廖先生能够举证证明该变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低价营销花样多
超长预交应谨慎
案例黄女士等人反映,他们小孩报读的某校外培训机构每次会以“老生优惠”“老带新享折扣”等名义,要求家长预交下一学年的费用。如果此时不交,课上到第6-7月时,授课老师就会以“价格打折再优惠”的手段向家长营销。如果家长还不交,第9个月左右,培训机构就会以“名额有限,先报先得,再不交钱本班就没有孩子的名额”为说辞施加压力,导致很多家长迫不得已又预交了大笔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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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校外培训机构为了让家长早交费、多交费,绞尽脑汁使用各种价格营销手段吸引家长。一些家长经不住低价的诱导和“轰炸”,提前预交大量费用,不仅加重经济负担,还承担较大风险,一旦培训机构停业或申请破产,将蒙受严重经济损失。
点评及提醒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故家长在给孩子报名校外培训课时,要避免跨年预交费。如果培训机构强制超长时间预交学费,家长可以向行政部门举报其违规行为。此外,家长们在面临机构的价格营销攻势时,应保持冷静理性,同时还应预防一些不良机构利用教育培训作幌子,通过收取学员的预付学费来吸收公众资金的诈骗行为。
口头承诺有猫腻
“白纸黑字”很重要
案例某钢琴培训班口头承诺可无条件退款,刘先生因此为孩子报名参加课程,并一次性支付了12课时的学费。后来,刘先生因老师替换、孩子对学习产生抗拒心理而要求退回剩余6节课费用,培训班却以手续复杂为由迟迟不予退款。但由于刘先生与培训班只是口头约定,在主张“无条件退款”权利时,陷入“举证不能”的不利境地,导致退款难以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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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信守承诺本是经营者、商家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但一些机构却借此弄虚作假、玩弄手段。销售人员推销课程时,往往信口开河,随口承诺。而实际上,要么没有兑现,要么实施时大打折扣。这种弄虚作假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也使消费者维权时困难重重。
点评及提醒口头承诺是商家的惯常手法。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一定要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的培训合同,要求培训机构将口头承诺写进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日后发生消费争议时,据合同依法维权。同时,在支付、洽商、变更等重要环节,要注意留存相应的票据、书面痕迹,要有证据搜集和保管意识,做好课时核对的记录。当出现改变合同内容时,消费者应将沟通录音、视频资料、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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