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8日,美国杜立德航空队空袭日本本土,8名美军飞行员在迫降中国大陆时被日军俘虏。日军第13军在上海组织军事法庭对其进行审判,其中3人被判处死刑,1人病死,另4人侥幸获救。年初,美军亦在上海设立军事法庭,以虐杀罪起诉当年涉案的泽田茂、冈田隆平等日方人员。“两个法庭”的审理过程充分显示了日、美军事司法的差异,及其背后的国家和社会因素。
关键词杜立德泽田茂冈田隆平上海战犯
年1月,中国战区参谋长兼驻华美军总司令魏德迈将军(A.C.Wedemeyer)奉位于美国华盛顿的陆军部之命在中国上海提篮桥监狱(WardRoadJail)设立美军法庭(TheMilitaryCommissionconvenedbyTheCommandingGeneral,U.S.ArmyForces,China,亦有译为美军战犯委员会),审判战时日本军队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杀害、虐待美国被俘人员的相关案件。至是年9月间,该法庭共计审判了8批47名日本战犯,判处死刑10人(实际执行6人),判处无期徒刑6人,判处有期徒刑29人,无罪释放2人。之后又继续开审了27名德国纳粹战犯。作为开庭时间早于东京审判的上海审判,无论在战史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占据着非常独特的位置。泽田茂等人在上海虐杀美国杜立德航空队飞行员案即为其中的一个案例。
(一)为了报复年12月8日日本海军对珍珠港的突然袭击,年4月18日,美国第8航空队的16架B—25轰炸机,在詹姆斯·杜立德(JamesHaroldDoolittle)中校的率领下,各自携带吨炸弹3枚、吨燃烧弹1枚,从航空母舰“大黄蜂号”(CV8,Hornet)上起飞,轰炸了日本本土的东京、横滨、神户、名古屋等地。从战术角度看,这次空袭炸毁的目标并不多,投弹量亦远不及年以后的战略大轰炸,但却极大地鼓舞了美国军民的士气,具有极为深远的战略意义。
此次空袭任务的概况可见下表:
完成任务后,16架战机悉数向西飞向亚洲大陆,除有一架在苏联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降落遭扣留外,其余15架飞机因油料耗尽在中国浙江、安徽、江西和江苏等地或迫降或弃机跳伞。大部分美国飞行员得到了中国抗日力量的解救后经大后方重返美国,受到了英雄般的欢呼,杜立德中校直接晋升准将。但仍有8名飞行员在落地后被日军所俘,他们分别来自其中的两架飞机,其一是6号机,该机迫降在浙江象山附近海面;其二是16号机,当飞至南昌附近时油尽跳伞。两机乘员落地后的状况可见下两表:
6号机(乘员5名):
16号机(乘员5名):
4月25日,8名飞行员作为“战犯”先被押至东京监禁,6月19日又移至上海,年8月20日上午在上海江湾被日军第13军设置的军事法庭运用《处罚敌飞机乘员的有关军律》,以“实施无差别轰炸”为由判处死刑。其中3人于年10月15日下午在上海第一公墓执行;5人被改判终身监禁,并受尽非人折磨,健康严重受损。年4月17日,5人从上海江湾监狱被移送至南京中国派遣军监狱,有1人于年12月1日在监禁中因营养不良病死于南京,另4人后又被移送至北平的集中营,在日本投降后的年8月20日被美军营救战俘的空降小组解救,此时已身陷囹圄达40个月之久。
早在年3月12日,日本政府曾藉中立国瑞士政府通报美国国务院,日本方面已对8名美国飞行员处刑。美国国务院遂于4月12日通过相同途径,向日本政府提出强烈抗议,抗议文中包含了罗斯福总统的声明:“美国政府严重警告日本政府,对美国战俘的处理严重违反了文明国家应该遵守的战争法规。针对强加在美国战俘上的野蛮罪行,在战争结束后,美国政府会追究日本政府反文明、非人道行为的责任者,并予以惩罚。”4月20日,罗斯福总统发表讲话,再次强烈谴责对美飞行员野蛮处刑的日本政府,“总有一天要用法律制裁那些对美飞行员处刑的日本军人”。
有因于此,战后在美国议会“尽力尽早查明真相”的催促下,上海美军法庭在成立之初,即试图以违反国际法、虐杀被俘美军飞行员为由,追究当年日军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于是由JohnH.Hendren中校和RobertT.Dwyer少校牵头,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和准备工作。实际上,早在年8月,即获救的4名幸存者ChaseJayNielsen、RobertL.Hite、GeorgeBarr、JacobDanielDeShazer抵达重庆之时,就曾对被俘后的受虐状况,以及日军法庭的“非法”审判给出了陈述。经过接洽,年1月,时年29岁的ChaseJayNielsen受美国陆军部之命从德克萨斯重来上海为出庭作证做准备,因为他是返美疗养的4人中当前身体状况最好的。他告诉上海新闻界,年4月他从“大黄蜂号”上起飞时体重有磅,但年8月获救时只剩下了磅,现在由于家人的悉心照料已恢复到了磅。他说“我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协助庭审,为那4个死去的战友讨还公道,公正地惩罚杀害他们的日本凶手”,“当华盛顿要求我来法庭作证时,我告诉他们,即使坐担架,我也要来上海”。
关于被俘后的状况,他是这样概述的:自己所乘的6号机,因为油料耗尽,迫降在宁波附近的海面,离海岸线有1.5英里。机组人员中有两人当场溺死,活着的3人游到岸边,遭日军抓捕后被送往东京审问,在那里遇到了16号机的5名幸存者。年6月,8名美国飞行员又被押回上海,像犯人一样被关在大桥大楼监狱(BridgeHousePrison),“食物粗劣,不过是些泡饭和粥,有时候会加一些腌鱼。最初的天,我们连洗澡和刮脸的机会也没有”。后来,7个人被押往江湾监狱,只有Hallmark留在原地,因为他病了,动不了。8月20日那天,8个人被带到江湾的一个军事法庭,Hallmark是被人用担架抬去的。但当时,大家并不知道那是个军事法庭,没有翻译,也没有辩护律师。10月15日,他自己最后一次见到Hallmark、Farrow、Spatz三人,他被告知他们转移走了,后来才知道是被处决了。大概一周以后,一个翻译告诉他,剩下的5人原本也是要执行死刑的,但现在日本天皇下令将其减为无期徒刑。“日本人把主要责任推在了飞行员和枪手身上,这大概就是5个人被改判无期的原因吧。”5人中的Meder中尉年末在南京因脚气病和营养不良病故了。“我们获救以后曾听说,日本人指控我们轰炸并用机枪扫射了学校和其他非军事目标,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我们只攻击军事目标,例如东京的钢铁厂、弹药厂和飞机制造车间,还有名古屋的油库,我们没有使用机关枪。”
Nielsen还说,当年参加此次空袭的80名成员中,有61人还活着,去年12月份他们在迈阿密庆祝了杜立德中将的49岁生日,他们决定今后每年4月18日都要聚会一次,纪念对东京的首次轰炸。但每每想到3位被处死的战友,大家都心情沉重,希望正义得到伸张。他又说,“此次在上海自由漫步,没有卫兵监视,真是好极了,上次他根本没有机会好好看一下上海”。
被关押在提篮桥监狱的立田外次郎(时年59岁,日本名古屋人,前日军江湾监狱看守长、大尉)是当年对三名飞行员执行死刑时在场的7名日本军官之一,他告诉美联社记者,他在临刑前曾对三人说,“你们死得像个英雄,你们的名字将在美国的历史上闪光”。他还把自己说成是美国飞行员的崇拜者,给过他们不少温暖和善意。“我先是把8个人关在我们监狱的一个小房子里。我们交了朋友,飞行员给我看他女朋友的照片。年10月15日,我的长官告诉我,其中3人将在次日被处决。”“我不愿意告诉他们真相,但暗示他们,敦促他们写下了自己的愿望。”“我把他们的遗愿上交上级,希望通过国际红十字会,送到他们美国的家里。”“10月16日黎明,一个15人的行刑队准备好了,我也准备好了十字架和骨灰盒”,“行刑前,我告诉他们,军事法庭判处他们死刑,他们回答说:“That’sO.K’”。
各种证据显示,当年美国飞行员是被作为战犯,而不是作为战俘受到处理的。
(二)检方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中、日两国间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了此案的4名被告,于年2月27日上午10时首次开庭。合议庭由EdwinR.McReynolds(中文报刊中译为马兰诺、麦克兰诺次等,主审官)上校、JohnF.Gamber(译为加勃、金巴等,陪审官)上校、RichardR.Wise(译为华爱斯、惠斯等,陪审官)上校、JosephM.Murphy(译为穆菲、麦菲等,陪审官)上校、GabrielP.Disosway(译为迪梭斯威、狄素韦等,陪审官)上校、C.RadfordBerry(译为贝利、巴利,陪审官)中校6人组成。4名被告或在沪日俘集中营被捕,或于2月初由美军从日本东京巢鸭监狱押送来沪,关在提篮桥监狱,他们分别是:
此案的检方由JohnH.Hendren(译为韩德伦、哈特连、汉德伦等)中校和RobertT.Dwyer(译为杜威)少校两人组成,辩护方则有4人,分别是EdmundJ.Bodine(译为鲍廷、白丁、波特尼、波宁等)中校、CharlesR.Fellows(译为费洛斯、飞洛士)上尉组成,此外还有两个日本的特别辩护人神代护忠(KumashiroMoritada)和羽山忠弘(HayamaTadahiro)。
庭审时,4名被告除冈田隆平身着军服外,其余均穿西装。检察官Hendren中校首先起立宣读起诉书,列数泽田茂7条罪状,指控其于年8月至10月间非法成立军事法庭,违反国际战俘公约,以虚假的证据在上海判处被俘之美国飞行员DeanEdwardHallmark、HaroldA.Spatz、WilliamG.BillFarrow死刑,并判处RobertJohnMeder、ChaseJayNielsen、RobertL.Hite、GeorgeBarr、JacobDanielDeShazer无期徒刑,监禁期间还对上述诸人横加虐待,对伤员不加治疗,并最终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检方又控告立田外次郎没有给予美飞行员公正的战俘待遇,并实施虐待、殴打,下令对3人实施了枪决;和光勇精和冈田隆平则被控不按正式审讯手续,不为被告提供翻译和辩护人,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无理判处美国飞行员死刑。由此,检方要求法庭判处4名被告死刑。
继而由被告辩护律师Bodine中校发言,他先是对某陪审官的陪审资格表示异议,接着又对美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后在华设立法庭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不遂后则又要求检方取消若干指控,但多遭合议庭否决。双方辩论至12时半始告休庭。其间,4被告曾相继被招至庭前询问是否认罪,4人均称:“无罪。”面对辩方提出的要到日本国内进一步收寻材料的请求,法庭允许暂时休庭。
泽田茂在法庭上
20天以后,3月18日上午法庭续审,检方率先宣称:美国政府在年2月4日曾通过中立国瑞士政府照会日本政府,询问其是否愿意遵守《日内瓦公约》中关于战俘待遇的部分(年7月27日),以及《万国红十字条例》,日本政府对此予以肯定的复函。继而,检方又安排美国飞行员Nielsen上尉出庭作证。上尉说:那次对东京的空袭绝对以军事设施为目标,并没有扫射和轰炸平民,这可以以当时上司发给每人的地图为证;轰炸完毕后,各机飞往中国大陆寻求降落,8名俘虏旋即被解送上海,继而押往东京,后又送返上海,先后关押在大桥大楼和江湾监狱两地,饱受虐待和殴打;后来由上海日军军事法庭开审,审判时既无辩护人,又无翻译,8人均被判处死刑,其中5人后因获日本天皇特赦而被减至无期徒刑……
是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长季南(JosephKeenan)亦从东京赶来上海旁听,休息时他告诉记者:美国人对此案甚感兴趣,想了解当时执政之东条英机内阁对虐杀美俘是否须负责任,年8月8日日本曾颁布《处罚敌飞机乘员的有关军律》,欲置被俘敌飞行员于死地。此外,年4月1日起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将开审日本甲级战犯,所以他将很快返回东京筹备一切。
3月19日,Nielsen继续出庭作证,其称:被俘后日本人曾对他们百般虐待,并强迫签下悔过书,承认医院、学校、教堂等;当时他们并不知情,只是被强逼在日文纸张上签字,后来日方即以一纸为凭,设立法庭判处各飞行员有罪,众人当时绝无申述的机会。而被告辩护人Bodine中校在随后的发言中则竭力想阐明两点,即:1、美军飞机当时曾轰炸非军事区。2、被俘飞行员曾承认轰炸非军事区,其签字并非出于被迫。显然想以此为4名日本被告开罪。Bodine还问Nielsen,心中是否对日本人充满愤恨?试图以此证明Nielsen有可能因泄愤而对东京的非军事目标实施了轰炸。但Nielsen的回答却非常巧妙,他说:“我对日本人的观感与你的观感并无二致。”
3月20日,检察官Dwyer少校在法庭上朗读了一份51页的书面证词,出自另一名获救的美国飞行员GeorgeBarr。由于证词冗长,令翻译人员颇感疲劳。Barr讲述了从训练到轰炸,再到坠机,直至被日本人监禁,以及在上海、东京等地备受虐待的全过程。他说被俘后,日本人很想知道美国飞行员是从哪里起飞的,他承认来自一艘航空母舰,但却说不出舰名。后来日本终于知道他们是从“大黄蜂”号起飞的,可能是从飞机残骸中获取了航行图。关于日本军事法庭的程序,Barr的话证实了Nielsen所说的,即军事法庭完全是名义上的,“犯人”甚至不知道他们当时是在一个法庭上。
3月21日上午伊始,美籍韩人咸龙俊上尉等3名翻译将前几日Nielsen等人的长篇发言译成日语,在法庭朗读。继而检方又宣读了从华盛顿寄来的杜立德将军的书面证词,内称:当年美军飞行员在起飞前,均接到过严格命令,轰炸仅限于指定的军事目标,绝对不许轰炸皇宫、医院、学校及类似目标;轰炸时所用的全部炸弹不过16吨,飞行员均受严格训练,以期轰炸能发挥其最大威力。之后,法庭又传唤了三名日本证人,最主要的是年10月间担任过江湾监狱卫兵的间山重次(MayamaShigetsu)。间山目睹了三名美国飞行员被杀经过。间山称:年10月中旬某日,他奉命在上海市第一公墓准备刑场,是日上午便在公墓空地上树立起十字架三个、棺木三具。行刑时,曾有人命令三名飞行员跪于十字架前,双手绑于十字架之横杆上,头上蒙以白布,额头中间处画一黑圈,行刑者6人持枪立于30米之外,一声令下即开枪射杀。事后,经军医检查确已身死,乃装入棺木,送至上海日本居留民团火葬场焚化。翌日将骨灰装盒送回监狱。(该项骨灰于日本投降后交送美军当局)当时行刑时有约30人在场,其中包括看守长立田外次郎。至于何人发令及行刑者姓名,间山表示记不清了。再之后,法庭传唤了曾与美飞行员同监的13名中外人士,其中有两个俄国人,一个名叫Haindrava,另一个叫Sterelney。诸人均称当时日本人给以极差的饭菜,而且每日每人仅获许用水一瓶半,沐浴、剃须皆不可能。另两名获救的美国飞行员RobertL.Hite和JacobDanielDeShazer的证词也在此日被宣读,亦讲述了日人的种种虐待。
3月23日是此案的6度开审,所传证人有前日军第13军在江湾监狱的几名卫兵,证言均表明3名美国飞行员确为日军所杀。被告方的辩护人颇有谋略,所提出的问题着重于被告泽田茂等是否具有下令置美国飞行员于死地的权力。美军失踪士兵搜查处的韦拔中尉亦被传出庭,他曾于年年底在上海万国殡仪馆搜出被害者之骨灰盒,其上刻有三人姓名,以及死亡日期。最后出庭的是万国殡仪馆的馆主史特(R.O.Scott),他曾在年10月将死者骨灰藏于小木箱中,此次出庭便将骨灰呈堂以为物证。是日,被害飞行员Hallmark之妻在Nielsen上尉陪同下亦到庭旁听,目睹之下,悲痛万分。
3月26日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在东京附近搜寻到的三名被害美军的亲笔遗书,Hallmark中尉在信中称:“我执笔不知所云,彼等吿余行将处我于死,余几不能置信,余以身为战俘,只望死后得安葬耳。”“余之轰炸东京,乃为服从军令,盖余乃美国空军,余知将冒最大之危险,但战争者,战争也。”其他两人的文字也简短而凄惨。显然,日军并未将这些遗书通过国际红十字会转交给三人的亲属。检察官还朗读了年4月12日美国国务院的一份公告,有关美国对日本处决美飞行员的态度。其中,美国总统罗斯福予以了强烈谴责,指斥日本政府违反了《日内瓦公约》中关于战俘待遇的部分,战后要追究涉案犯罪者的责任。是日,当年6号机迫降后两名溺死飞行员的遗体也在沙滩被寻获,并被带回上海。
鉴于辩方又提出了继续收集重要证据的请求,法庭休庭5天,并于4月1日再度开庭。此时庭审进入了辩护方举证的阶段。为了替第13军司令官泽田茂脱罪,辩方律师援引了前首相兼陆相东条英机大将的亲笔书证,即当年日本军事法庭对美国飞行员的整个审判,其责任和后果完全是在东京的陆军参谋本部,泽田茂只是执行了命令而已,个人并无责任。而前日军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畑俊六元帅的书面证词,则把泽田茂说成是一个英明、友好、和平,熟悉外交和国际法的人。为了证明美军飞行员违反了国际法,对日本平民实施了无差别轰炸,辩方还提出了许多人证。例如,名古屋西南的某小学人员宣称,该校在年4月18日下午遭到了美国飞机的袭击,美机从名古屋方向接近学校,飞得很低,几乎要碰到房顶,并实施了机枪扫射;又如,东京品川区某小学的一位老师表示,两架美国飞机实施了轰炸,导致他和三四个学生受伤;等等。
4月2日出庭的是前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副参谋宫野正年少将(MiyanoMasatoshi),他曾在年4月18日到东京出差,目睹了美机的轰炸,然后回到南京。他说,年7月27日陆军参谋总长杉山元大将给南京的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畑俊六大将发来指示,“基于军律的审判应该尽快开办,尽快做出判决,并向参谋总长报告”。不仅如此,他还派遣参谋有末精三大佐,传达了“希望判处全员死刑”的意向。有因于此,8月间,畑俊六制订了该派遣军的《处罚敌飞机乘员的有关军律》,并传达给下属各军。宫野指出,下令对杜立德飞行员进行审判,是上级长官杉山元和畑俊六的责任,当时泽田茂正在浙江前线指挥作战,而在他外出时有下属替他负责处理此事。其间,主审官曾问宫野,“日军法庭是把美飞行员作为战犯还是作为战俘处理的?”宫野表示自己不懂法律。辩方特别辩护人神代则表示,“美国飞行员明显违反了战时国际法,所以当然不能作为战俘,而应作为战犯来审判”。为此,检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同日,辩方提出的其他一些证据和证人也试图证明泽田中将当时并不在场,即使后来归来,也无权改变日军法庭已经作出的判决结果。
陆军参谋总长杉山元大将
第12次(4月3日)和第13次(4月4日)开庭,为辩方出庭作证的是第13军前法务部长伊东章信少将和第13军法务官岛田正纯大尉。前者的发言大旨如下:在日本的军律法庭上没有配备辩护人,法庭是根据日本政府的命令设定的,自己作为法务部长无权设定;泽田军司令官不能改变判决结果,因为他正在前线;一旦被军司令官任命为军律法庭的审判官员,是不能拒绝的;军律法庭与一般法庭不同的是,法庭的设定、刑期的最后决定,以及相关事项的公布,都是在陆军参谋本部就决定了的,现地最高司令官只能决定行刑的日期。后者则描绘对3名美飞行员执行死刑时的场景。
综合辩护方的主张,可分为如下几点:美军空袭日本时轰炸了一般性住宅,用机枪扫射了非战斗人员,日本军律法庭是依此立证并做出裁决的;美国飞行员是作为战犯而非战俘受到审判的,他们所受的待遇也许不佳,但审判是按照日本的法律习惯,因而是公平的;美飞行员在上海监禁期间并未受到虐待,而且监狱并不属于日军第13军管辖,在南京对飞行员们进行调查的是属于日本总军的宪兵队,和第13军无关;因13军司令官泽田茂离开上海奔赴浙江前线,所以委托军法务部长任命了军律法庭的审判官,而泽田本人对杜立德飞行员一直是怀有善意的;负责关押任务的立田外次郎对美飞行员是体贴的,和光、冈田之所以赞成判处美飞行员死刑只是服从了上级的命令;审判结果汇报给了东京的陆军参谋本部,20日后由本部传来了处刑的决定。
第14次(4月5日)、第15次(4月6日)、第16次(4月8日)和第17次(4月9日)开庭主要是检辩双方对4名被告进行了质询。
被告和光勇精对当年的庭审作了这样的回忆:对美国飞行员的审判,在程序上和日本军事法庭审理的其他案子并无二致;他本人对美国飞行员进行了盘问,根据的是东京宪兵队的调查书,其中写有“轰炸的目标是军事目标和战斗人员,但投下的炸弹也落到了平民的头上,这是没有办法的事”;畑逸郎检察官以8名美飞行员触犯年8月13日的军律为由,要求将他们全部处死;第13军法务部长伊东章信法务大佐也曾有命令,若判定有罪,只有处以死刑;10月15日开了第二次军律法庭,宣布3人维持死刑,5人改为终身监禁;对3人处刑时其本人也在现场。面对检方的盘问,和光表示,自己对战时国际法和《日内瓦公约》中有关战俘待遇的部分完全没有知识;完全不知道美国政府曾通过瑞士与日本政府达成了关于遵守《日内瓦公约》保护战俘的默契;此次军律会议的档案最初保存在日军第13军,年末被送到东京,听说后来在大轰炸中被烧毁了;对美飞行员执行死刑的命令是第13军后任司令官下村定将军在年10月15日上午10时下达的。
被告冈田隆平表示,当年开庭前三天,自己才被任命为陪审官,自己完全没有法律知识,完全是凭“良心”来判断美国飞行员有罪还是无罪;军律审判是公平的,尽管庭审时间很短,但证据表明美军在东京和名古屋轰炸了民家、医院,他们投下了燃烧弹,用机枪扫射,杀死杀伤了孩子和一般民众;东京宪兵队的调查书上有美国飞行员的签名,所以自己对证据并无怀疑,真心地认为美飞行员是有罪的,赞成判处死刑;法庭上是有翻译的,幸存的美国飞行员作证说当时没有翻译,这不是事实;虽然法庭上没有辩护人,但如果美国飞行员想为自己辩护,当时是有机会的;军律法庭第二次开庭时,自己没有出席,执行死刑时也没有在场。
在对冈田进行质询时,辩方曾提出了第18号证据,这是旅沪日本文化人的一份请愿书,署名者有国际文化振兴会的堀田善卫、内山书店的内山完造、日本基督教青年会的长谷川,等等,大意是:冈田隆平在战时上海对于保护中国的文化设施颇有贡献,所以希望法庭能予以宽大处理。原来冈田并不是典型的日本军人,他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文学部哲学科,曾在东京高等农林专门学校、高轮商业专门学校教授德语和伦理。年来上海担任中国派遣军报道部文化担当官,负责文化宣传工作,与文人交往颇多。
被告立田外次郎则自承:自己是年被日本陆军雇用的,担任过军法会议的秘书,但最初并不是军人,年12月到南京监狱的分支——上海江湾监狱工作,年成为看守长;美国飞行员是在年8月28日被送来的,关于他们的居住和食物有特别指令,他们和日本人、中国人分开住,最初吃的是西餐,后来改成一日两次的日食,和日本囚犯相同;夏天,给美国人5条毛巾,冬天给6条毛巾,而一般的囚犯是夏天3条,冬天4条;囚犯上、下午各有一次30分到60分钟的户外活动;美国飞行员和日本看守关系很好,后者没有实施过殴打,自己也没有实施过虐待和殴打;在对3名美军实施枪决时,自己奉上级之命做了些准备和事后工作,当时自己仍不是军人,下令开枪的是田岛少尉;在行刑前自己曾给3名美军一些安慰之语,并为他们制作了十字架。
此案首犯、59岁的泽田茂中将,在日军中已服役了40年,曾任日本驻沙俄、土耳其、波兰、伪满、巴西等国武官,并两度游历英、美、法、瑞士等国,年被派来上海担任第13军司令官,有妻一、子二,均在日本。整个庭审期间,他和辩护人竭力将罪责推给东京上级部门,4月8日他向法庭辩称:当年组织军事法庭及对被俘美国飞行员的处理、待遇等,都是按照东京方面参谋本部杉山元大将通过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畑俊六大将传来的指示而办理的,而且命令抵达时,自己已于年5月12日离沪,正在前线指挥作战。其间的法律关系预先委托给了军法务部长伊东章信大佐办理,伊东可以使用军司令官的官印。9月17日他回到上海,此案已审结了数星期,遂由伊东报告了军律及其判决结果。他到南京向畑俊六总司令官报告时,畑又告诉他,关于杜立德飞行员的处置权在东京,自己不必做什么,等着东京送来决定就可以了。事实上,他虽是军司令官,但并无权力撤销判决。而对3名美飞行员执行死刑时,自己已于年10月12日卸任第13军司令官离开上海回日本了,由下村定将军接任。收容美国飞行员的监狱也并非第13军管辖,而是隶属于中国派遣军。泽田还当庭表示,对处决美国飞行员甚为“遗憾”,并辩称自己是一“仁慈之人”,对战俘向极“爱惜”,上级曾批评其“过分宽纵”。
4月11日,庭审进入了检辩双方最后的辩论阶段,交锋异常激烈,主要围绕着三个问题而展开,即美飞行员当时是作为战俘还是战犯处置?把飞行员交给军律法庭审判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在监禁期间是否对美国飞行员实施了虐待?
羽山忠弘的辩护要旨是:当时日本的法务人员并不知道年2月4日日、美之间关于遵守《日内瓦公约》中关于战俘待遇的默契,所以许多条款并没有得到履行;日本的军律会议没有辩护人,审理也做得不够充分,对病员没有给予充分的照料,庭审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足;如果要公正地审判泽田等4名被告,还应该充分考虑日本旧陆军的特殊性,旧陆军完全没有民主观念,指导的原则是等级和命令,上级的命令是绝对的,合适不合适、有没有道理,下级完全没有商讨的余地,若不服从可能会受到重罚甚至死刑;本案中的4名被告作为下级军人,对于长官的意志是难以违背的。
神代护忠的辩护词中与羽山有些雷同之处,他指出:日本陆军的法规、组织、秩序、习惯、传统,和国际社会普遍的正义观念是背离的,但日本社会和军队的缺陷与罪恶,不应该让4名被告个人来承担刑事上的责任,因为他们无法反抗上级的压力,所以法庭应该考虑当时的大环境和大背景。与此同时,神代也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他认为:所谓的战犯审判,迄今在世界的审判法规和审判制度中并没有确立起来,上海美军法庭贯彻的是美国的法律解释和运作制度,换言之,本案的被告是在美国的法庭上受到了美国法律的审判;4名被告是日本军人,按照日军的军规和命令行事,日军的组织、法规、习惯也许是野蛮的、不文明的,但4人是职务行为,如果他们有犯罪嫌疑的话,应该按照国际法,在国际法庭上接受国际审判官的审判;无论美国的法庭如何优秀,运营如何公平,但这是战胜国按照自己的审判程序进行的审判,在国际法上还没有确立战犯审判制度之前,用国内法予以审判,美国不是重复了日本军律法庭当年的错误吗?。
抑或是出自真心,抑或是为了讨好庭方,神代在发言中对上海美军法庭予以了很高的评价,并多次表示深深的感谢。他说:美军庭审过程中暴露出日本社会制度内部存在着许多矛盾和缺陷,以及旧陆军组织、法规、秩序、风纪等的野蛮性,旨在由此促进日本封建制度的崩溃和社会的民主化,这和美国建国以来追求高迈的理想、不断努力的国策是相同的;本法庭虽然起自于战胜国对敌国的复仇意图,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本案审判前后耗时数星期,审判官、检察官、翻译、美籍辩护人等相关人员都表现出了诚实和公平的态度,对此,被告及辩护人深有体会,除了表示敬谢外,愿意做出深刻的反省。他最后表示:正是日本社会潜在的各种矛盾和不合理,在极端的战争情况下,发展成为暴力横行和国民的盲目服从,以致酿成了不幸的结果。
4月12日(第19次开庭)上午9时至10时半,是宗宫信次(ShimiyaShingi)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的时间,他是经GHQ(驻日美军司令部)允许,从东京来沪的原日本陆军省法务部人员,与其他4名辩护人并无关系。他表示:军律是年8月13日由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畑俊六公布的,此前在关于空战的法规中对违反战时国际法的行为有所规定,所以制订该军律是为了把已经普遍认可的战时国际法作为国内法来实施;《日内瓦公约》中关于战俘待遇的部分,日本并没有正式批准,关于战犯审判的手续在国际法上也没有确立,所以根据日本军律而进行的审判是妥当的;美国飞行员的自白书和东京宪兵队的空袭报告书表明,那次轰炸明显违反了战时国际法;日本的司法审判制度和美英国家是不同的,在军事审判中没有辩护人的场合很多,整个程序非常简单,初审就是终审,在证人和证据的处理上和美英也很不相同,检察官的起诉书和宪兵的调查书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涉及被告和光、冈田部分时,宗宫强调:日本军律法庭是合法组成、合法运作的,证据和程序并无不妥,也没有强制和暴力行径,所以审判和判决是公平的;虽然没有辩护人,但被告可以自我辩护;法庭上有一个叫三浦的日本人充当了英语和日语之间的翻译;在文明国家,审判官的职务行为在民法上和刑法上都是没有责任的,这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原则,所以起诉和光、冈田是完全没有理由。
涉及被告立田时,他说,上海江湾监狱的所长是由南京监狱长大冈时次郎兼任的,立田只是负责运行工作而已,对美飞行员执行死刑时,他甚至还不是军人,直接责任者是下令开枪的田岛少尉;面对第13军司令部所属检察官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即使抱有疑问,也是不能拒绝的;而且并没有立田虐待美飞行员的证据,相反他倒是做过一些富有人情味的事。
关于被告泽田,宗宫认为他没有法律责任,因为开庭和死刑执行时他均不在上海现场;江湾监狱也不在他的管辖之内;事件的处理,几乎全都是听命东京方面的指令,他并无行使自由意志的余地。该辩护人还援引了前参谋总长杉山元的证词,即“事情起因于自己的命令,完全是自己的责任”。
紧接宗宫之后,RobertT.Dwyer少校代表检方做了50分钟的最后陈述,他强烈批判了日本的法律体制,依然呼吁法庭判处4名被告死刑。Dwyer在发言中,有针对性地对辩方的一些说辞进行了驳斥。鉴于辩方曾提出,当年的日军法庭是以《处罚敌飞机乘员的有关军律》为基准而展开的,而该军律则是将国际法、国际惯例法律化了。Dwyer认为,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最基本的思路是“军人被敌人逮捕前所做的行为,任何军法会议都不能审判”,而美飞行员们被逮捕后,并没有发生逃亡、反抗的行为,所以无论什么样的日本军律、法规,都不能审判这8名飞行员。至于那个旨在处置美国飞行员的军律,表面上看是法律,实际上是恐怖的代名词,从国际法的惯例来看,是不能被认可的。即使是把它看作国内法,那它也不应漠视国际法、国际惯例和人道的原则,而执行贯彻这种军律的人是不能免责的。
鉴于辩方曾说,日军法庭对美国飞行员的审判,和其他审判日本人的案例在程序、方法上是相同的,所以是公平的。Dwyer表示对此不能认同,因为《日内瓦公约》规定应该为战俘配备辩护人。例如在本次美军法庭上,针对4名被告,开庭将近20次,从提出证据物件、证人出庭,到被告为自己辩护、检辩双方的辩论,以及全程配备翻译,耗时数十天。相比之下,在当年的日本法庭上,事关8名被告(其中3名死刑)的大案,仅仅一二个小时就审结了,这怎么能说是公正的审判呢?审判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证据和证言的可信性,在日军宪兵所作的有关空袭的被害调查书中,关于8名飞行员特定的、有针对性的证据一条也没有。而且东京等地人口密度极高,轰炸造成的伤害很轻微,所以不能说非战斗人员蒙受了很大损失。日军法庭的审判官,按照上面的命令,一旦判定被告有罪就处以死刑,这样的审判明显是制造了不正义。
辩方虽曾坦承旧日本的社会制度以及军国主义是坏的,但又说个人在其中没有选择,只能服从命令,是牺牲品而已,因为在旧日军中宣扬的是“长官的命令就是天皇的命令”,所以应该控告的是社会的组织制度,而非个人,所以对4名被告应该给予宽容的判决。Dwyer则相应指出,制度、组织、主义等自身并没有生命,日本军国主义无论多么罪恶,也都是通过4名被告这类人的行动表现出来的,否则这种制度和主义就不能存在。如果制度和主义是坏的,那么实行它们的人同样也不能免罪。事实上,在一个事件中,没有责任人是不可想象的,把全部责任推给已自杀而死(年9月12日)的陆军参谋总长杉山元也是不对的。
针对被告泽田的部分,Dwyer批评他:军司令官全权委托给司法部长,不给予任何的制约,对杜立德事件完全不管,“这是日本的正义吗?”作为指挥官应该为他下属的行为负责。他还援引法务部长伊东章信的证词:“泽田军司令官从我这里获悉了杜立德事件的审判结果,获取了记录文件,然后盖上了印,但没有读内容。”“军司令官有权下令废除、减刑和再审,但他没有做。”Dwyer还提醒法庭,江湾监狱虽不在第13军的管辖之下,但美国飞行员们是被第13军起诉并被执行死刑的,这个事实不容置疑。
4月15日下午2时,此案第20次开庭,终于进入了最后判决阶段。驻华美军总司令魏德迈将军也赶来旁听。主审官McReynolds上校宣布开庭后,发言大旨如下:我们审判官面对双方提出的证据,经过两天的深思熟虑,决定做出判决。4名被告的行为很多是为了服从他们政府和上级长官的命令。很明显,面对命令,他们几乎没有表示出一点反抗的意思,所以不能说他们是完全无罪的,但是被告每个人的程度是有所差别的:泽田茂,面对残酷的判决,对参谋本部等上级机关没有提交抗议文书,部下告诉他被俘美国飞行员所受的待遇与日本军人相同,他对此并没有确认,所以存在着部分过失;和光勇精,受过法律训练,但遵从了上司的特别命令,依据了虚伪的证词进行判决,投票赞成死刑,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冈田隆平,完全没有受过法律训练,尽管是按照“良心”做出判断,但投票赞成死刑,与和光一样,是服从了上级的命令;立田外次郎,虽然并未发现他个人有虐待行为,但他是美国飞行员的直接看管人,他服从了上级的命令,并没有给予飞行员们战俘的待遇。
McReynolds表示,经过合议庭秘密投票,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认为,尽管检方的若干指控不能成立,但仍判定4名被告有罪,具体判决如下:泽田茂处有期徒刑5年,和光勇精处有期徒刑9年,冈田隆平、立田外次郎亦均处徒刑5年。
宣判时的场景
到现场旁听的魏德迈将军
聆此轻判后,检辩双方均大大出乎意料。审判官询问检方有什么话说,求死刑未遂的检方竟一言不发。又问辩方意见,诸被告及辩护律师均喜出望外,频频鞠躬道谢。辩护人神代护忠边流泪边说:此次审判是公平、恳切的,对此由衷地表示感谢,有利于被告的多数证据都被采用了,感谢审判官们的宽宏和忍耐。他向为4名日本被告尽了全力的美籍辩护人,也表示了至深的感谢,最后还感谢了检察官、翻译和其他有关人士。另一辩护人羽山忠弘亦破涕而哭,摘下眼镜擦去眼泪。
此案一经宣判,第二天中外各大媒体即向世界公布了判决结果。不少舆论认为,和亚洲各地正在进行的对日本B、C级战犯的审判相比,以及对照上海美军法庭的其他案子(例如汉口虐杀美俘事件,数名被告被判死刑,多人被判长期徒刑),这次判决实在是太轻了,欠缺公平,“未能为首次空袭东京殉难的英雄雪冤,人人引以为缺憾”。而其主要原因是,允许了数名日本人作为特别辩护人出庭,为辩方收集反证提供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若干比4名被告更具直接责任者却并未受到起诉。在美国,该判决也立刻引起了强烈的反应,美国议会宣称应该贯彻此前罗斯福总统提出的实施“相应的报复”的意图,故而迅速将重审的要求传达给了驻华美军司令部,然后再由该部法务部长传给了主审官McReynolds上校。主审官为此征询了检察官、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并无不当,最终决定不予再审。
(三)判刑以后,4名被告被关押在提篮桥监狱,后转移到东京巢鸭监狱,年1月被全部释放。泽田茂晚年双目失明,过着平静的生活,年死去,享年93岁;和光勇精回乡后充当辩护律师,直至病故,生前他曾写过一篇有关当年庭审的综述;立田外次郎在乡务农,数年后去世;冈田隆平后来曾在私人大学任教,以书为友,年以92岁高龄离世。
辩护人羽山忠弘后来回日本法务省工作,当过审判官和辩护律师。神代护忠回国后则在大藏省工作。
神代护忠
本案美国检察官RobertT.Dwyer少校次年在上海美军法庭结束后,即受聘担任 将军的法律顾问,正准备奔赴东京,却不料一病不起,年3月19医院,享年仅42岁,遂下葬万国公墓。
4名死去的美国飞行员的遗体在年1月被运回美国,一同安葬在阿灵顿(Arlington)国家公墓。另4名幸存者大都非常长寿,GeorgeBarr在年因心脏病去世;曾来沪出庭作证的ChaseJayNielsen活到了年3月23日,享年90岁;RobertL.Hite至少到年1月依然健在……
这里要特别提到的是JacobDanielDeShazer,他在被日军监禁期间,接触到了《圣经》,由此皈依了基督教。战后不久,他作为美以美会的传教士重返日本,力图以爱报怨,拯救昔日的敌人。此后他在日本传教达数十年之久,年3月15日去世,享年96岁。年他的回忆录《原谅你的敌人》正式出版,即JacobDeshazer,ForgiveYourEnemies,YWAMPub,。
JacobDeshazer和他的回忆录
作为飞行员们的领军人物、指挥首次空袭日本的杜立德中校,平安抵美后被破格授予准将军衔。至年间他曾在北非、地中海、英国和日本冲绳指挥美国空军作战,因功晋升至中将。年退役,年9月27日在加利福尼亚去世,享年96岁。
这里还应该要提到一个人,他就是冈田隆平的儿子冈田舜平。舜平年2月17日出生于东京涩谷,年在东京大学哲学科求学。年入时事通信社工作,年退休。年年11月3日去世。由于父亲作为战俘入狱的事件,令少年时代的舜平印象深刻,成年后他便产生了搞清楚这一案子的想法。他的著作《两个战犯审判:杜立德事件究竟是怎样审判的?》(『二つの戦犯裁判―ドゥーリトル事件はいかに裁かれたか』),终于在他去世的次年——年由东京光人社出版。这本书总共页,以杜立德空袭事件为经,以年8月20日的日本军律法庭和年2月至4月的上海美军法庭为纬,通过表现两个法庭上审判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等人的诸面相,以此揭示战争与法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联与差异,尤其是通过比较展现了美国社会和日本社会在运作制度及思维方式的轩轾。最具学术和史料价值的是,作者大量引用了辩护人神代护忠早年摘译的美军法庭的庭审速记稿,故而让读者能比较全面地看到了当时各方交锋的面貌。该书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此前关于东京审判和B、C级战犯审判的书籍数量庞大,关于杜立德空袭日本的研究和回忆录亦复不少,但针对杜立德案审判过程的公开出版物却几乎为零,只有个别书籍有所涉及而已。
该书具体结构如下:前言;第一部战争(什么是杜立德事件?对日本的第一次空袭究竟是如何实施的?美军旨在“报复”的审判准备);第二部分战时法规(基于“军律”的战犯审判,国际条约的成立,战争犯罪的责任者,无差别轰炸的事实,美飞行员的处刑问题,日本的“军律”是如何制定?对杜立德飞行员的审判);第三部分军事审判(上海美军法庭,对各被告的个别讯问,对各被告诉因的证据检讨,辩护方的最后辩论,检察方的最终陈述,最终判决);第4部和平(半世纪的伤痕);附录:关于B、C级战犯审判;后记;参考文献。
冈田舜平在全书中的一个基本做法是,铺陈了当年检辩双方尤其是辩护方的许多说词。与之相应,他基于特殊的立场,字里行间不时流露出的其本人的观点,也大致与辩护方相似。作者虽然承认日、美两国在人权和价值观念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反映在军事法庭的程序上,日本方面是低水平的,极端不充分的(例如没有辩护人,没有证人出庭,根据检察官和主审官的讯问确定证据,缺乏质疑和应答环节,包括翻译时间在内2个小时就结案了),因而相比美国方面的程序要简略得多,也严苛得多,甚至会被视为是不正当的审判。
但冈田又认为,尽管存在着上述弱点,但日本的军律审判从国际法上看却并无不当,是正规的,因为当时世界上针对战时犯罪的国际法规并未确立起来,所以日军制成了自己独特的军律,并据此进行审判,这是被国际法所认可的,而且国际法对军律的内容及审判程序并无明确规定。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军队也都开办有军律法庭,用以战时在作战地和占领地以国内法处罚本国国民以外的人员。而且当年美军空袭之下确有许多民家遭袭,所以不能说第13军的军律法庭是建立在虚伪、不公正的基础上,也不能说参与军律审判的日本军人做了“违法行为”。如果一定要说有罪错的话,首先是没有人权和民主传统的国家政权有问题,其次是个人的人权感有问题,也就是个人在道德上是不能免责的,但是从“法无禁止无罪”的刑罚原则出发,4名被告不能说负有法律责任,将国情和习惯的差别归之于个人责任是不可取的。此外,日本和美国在日常食物的标准和质量上本来就存在不同,据此认为美飞行员受到了虐待也是不妥当的。
冈田尽管承认年中日战争爆发后,日军较早地对中国实施了无差别轰炸,但又指斥美军在战争后期对日本本土实施了地毯式轰炸,特别是使用了原子弹,造成了大量伤亡,所以尽管美方批评日本军律存在着“非人道性”,但其自身亦有矛盾之处。
很明显,该书存在着特定的政治倾向性,主旨依然是为了替诸被告脱罪辩护,并为战前战时的日本社会和军事制度做些缓颊。但作为一本出版物,毕竟又为重现该案的进程提供了较为宽阔的视野和若干宝贵的资料,特别是令读者体会到了国际法视野下相关战争问题的复杂性。坦率地说,上海美军法庭当年审理的大多数案子迄今尚缺少这样“放大镜”式的研究论著。
(原载上海市档案馆编《上海档案馆史料研究》第25辑,上海三联书店年2月第1版。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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